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经初步查验,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(受遗赠)转移登记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及《不动产登记规程》第4.9.2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予以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高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60窗口
2025年2月17日